通知公告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干部人事处浏览:906发布时间:2012-06-19 分享到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人办[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1年10月24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编制外工作人员。

二、需提交材料

1、能客观反映本人工作经历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能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对于原始材料找不全,但确实与我校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3名以上原单位同期人员提供《工作经历证明表》(附件1,一式两份),提供证明人员应当是原单位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

4、《校内审查意见表》(附件2)。

5、《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1、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交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查;

3、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5、符合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要求办理参保手续。

四、注意事项

1、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核实参保人的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按要求整理好材料,装入档案袋,请务必于2012年7月4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干部人事处。

3、根据文件要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申请参保的个人负担。

4、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一次性办结,过后不再受理的原则,望有关人员按时申报,学校于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附件:1、工作经历证明表

2、校内审查意见表

3、申报审批表

 

西安音乐干部干部人事处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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