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财经工作领导,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和运行程序,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财〔2011〕149号)有关精神,成立学院财经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学院财经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校经济决策、校办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
第二条学院财经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负责、学院有关领导、党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及相关专家任期为三年,其余成员任期与职务任期相同。
第三条院财经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召集会议、审议提案、审定议题等。院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长担任。
第四条财经委员会的职责为统一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批下发有关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事项和信贷活动进行论证等。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审议、制定我院各项财务及经济管理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使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2、研究学校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制定学校的经济政策和分配制度;
3、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基建(工程)的立项、对外投资、未纳入预算的特殊大额财务开支以及校办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决策意见;
4、审议学院年度预、决算,提交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常委会决议;
5、对学校的信贷活动进行论证和决策,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6、确立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提名学校财务负责人,审议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
7、审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完善等议题;
8、审议对外合作办学方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涉及学院经济利益的重大议题;
第五条院财经委员会审查、审议事项采用会议讨论或文件传阅审议的形式进行。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院财经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下发执行。会议纪要需如实反映院财经委员会议题审议过程和最终结论。除特殊情况以外,纪要不反映意见分歧情况。
第七条院财经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每年应举行两次以上会议。
第八条财经委员会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定和决议,超过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征求未出席会议意见。
第九条院财经委员会成员具有对审议结论按照统一口径进行解释的权力,同时负有对会议内容和审议内容保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