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创建于1949年,前身为贺龙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历经“西北艺术学院”、“西北艺术专科学校”、“西安音乐专科学校”、“西安音乐学院”、“陕西省艺术学院”的变迁,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学院以培养音乐专门人才、创作优秀音乐作品、繁荣音乐表演艺术、振兴民族音乐事业为己任,艰苦创业,辛勤耕耘,开拓创新,走过了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确立了“明德教化乐音至善”的校训,凝炼出了“和而不同卓尔不群”的办学风格。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全称为西安音乐学院,简称“西音”;英文名称为“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XACM。

第二条   学院的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邮政编码:710061。

第三条   学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办学规模报陕西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陕西,带动西北,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在保持传统音乐与舞蹈精英教育的基础上,推进艺术学理论教育和新兴学科专业发展,适应和满足日益变化发展的社会文化市场需求,使西安音乐学院始终处于全国专业音乐院校发展的前列。

第五条   学院以教学型为基础,积极推进和建设教学与研究兼备的大学。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兼顾社会艺术教育,适度发展成人艺术教育。发展目标是在保持传统音乐与舞蹈精英教育基础上,积极推进艺术学理论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拓宽办学视野,发展新兴专业、交叉专业,把西安音乐学院建设成我国西部地区规模最大、质量最高、特色最鲜明、引领音乐文化发展功能最强、始终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需要、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音乐院校。

第六条   学院以音乐与舞蹈、艺术学理论两个一级学科为主导,协调艺术创作、表演、教育、研究和管理等专业领域的平衡发展,重点扶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积极推进新兴、边缘和交叉学科建设,构建以音乐与舞蹈学科专业教育为中心,兼备艺术学理论教育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群。

第七条   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培养音乐与舞蹈艺术专业人才为基本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培养艺术复合型人才为努力目标,以遵循艺术教育的特殊规律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办学高点。努力做到表演、创作实践型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并重,艺术教育型人才与艺术管理型人才培养并重,专业精英型人才培养与大众普及型人才培养并重。服务面向为立足陕西,服务西北,面向全国,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音乐、舞蹈、艺术研究、文化管理、艺术与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院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对二级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逐步扩大其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本科自主招生的院校。招生计划报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专业考试,自主划定文化提档分数线。

学院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及标准,逐步推行学分制。

学院教育范围还包括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音乐考级等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现有艺术学理论和音乐与舞蹈学两个一级学科、十个二级学科,九个本科专业。学院着眼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的改善,积极拓宽学科专业,走多学科办学之路。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学院公共教学、专业教学、实践教学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音乐艺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引领文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依法依规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党委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音乐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全院师生员工,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实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员、带领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不断营造团结和谐、奋发进取、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校园文化氛围;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用和监督;

(三)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学术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人员组织,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进行。根据学院建设发展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节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系及直属部、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室)作为教学工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下设的系、系下设的教研室,按照职权履行组织教学、科研学术工作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室)根据学院的规划、年度计划或授权,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决定本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是本级组织的决策机制,由院长(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等人组成。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向学院负责。二级学院院长和系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行政一把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附属中等专业音乐学校(简称附中),作为大学部优质生源培养和储备基地,培养六年制、三年制中专层次音乐专门人才。附中在学院领导下,按照其自身特点规律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艺术实践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节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四年为一届。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六节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院团委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指导学生会工作,管理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院学生会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学生会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力,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咨询机构,依其章程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和对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院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院级领导,各系、处(部、室)主要负责人,正教授代表。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准的编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委任、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编制外补充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根据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需要,从本院以外临时聘请的专业教师、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制度管理使用,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公平原则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维护和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师德规范》,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规定的条件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遵循艺术教育的特点,学生享有专业个别课、专业小组课、室内乐课、外出采风和艺术实践课等学习形式。同时,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及演出任务;

(五)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倡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遵守公德的良好品德。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注册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友好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亦当维护珍惜学院的声誉。

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六十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财经委员会,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合法、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拥有的合法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是编钟形繁体“乐”字图案。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由郭沫若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学院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郭沫若题写的校名。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是《走进音乐》,安宁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七十一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十月十八日为校庆纪念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以本章程条款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订时,须按照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从学院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