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西安音乐学院创建于1949年,前身为“西北人民艺术学校”,1949年迁至西安,定名为“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之后历经“西北艺术学院”“西北艺术专科学校”“陕西省艺术学院”等阶段,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学校是一所培养音乐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西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为陕西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以培养音乐专门人才、创作优秀音乐作品、繁荣音乐表演艺术、振兴民族音乐事业为己任,秉承“明德教化 乐音至善”校训,坚持“和而不同 卓尔不群”办学风格,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音乐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音乐学院,简称“西音”,英文名称为“Xi′anConservatoryofMusic”,英文缩写为“XACM”。学校网址:http://www.xacom.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邮政编码:710061

第四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专业艺术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培养音乐、舞蹈应用型艺术人才为基本定位,以培养新时代适应社会需求的复合型艺术人才为努力目标,以培养高水平的专业型、创新型艺术人才为办学高点。努力做到表演、创作实践型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型人才培养并重,艺术教育型人才与艺术管理型人才培养并重,专业精英型人才培养与大众普及型人才培养并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音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学校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对二级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逐步扩大其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校,决定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领导体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指导学校改革发展,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按程序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艺术创作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实践、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称,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资产和经费,学校的经济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音乐、舞蹈、艺术研究、文化管理、艺术与科技等方面专业人才。

第十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开展音乐考级培训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具有本科自主招生权的院校。招生计划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录取生。

第十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学科定位、分类建设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充分发挥艺术学二级学科和音乐、舞蹈两个专业学位类别优势,积极推进新兴、边缘和交叉学科建设,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群。

第十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教学要求,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依法向卓越学者、杰出艺术家或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通过党委会讨论、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院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十  中国共产党西安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与陕西省监委驻西安音乐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受省监委领导,对省委监委负责。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学校行政管理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二级教学单位、党群行政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所设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十九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学校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履职,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评估和服务,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十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职责,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系)(以下简称院(系))。

院(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交流合作等工作,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根据学校规定,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院(系)发展规划;

    (二)落实好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艺术实践和科学研究;

    (四)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负责内部机构运行;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  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配合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教材审核工作,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院(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集体领导的决策形式,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定期向院(系)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十学校附属中等专业音乐学校(简称附中),作为大学优质生源培养和储备基地,培养六年制、三年制中专层次音乐舞蹈专门人才。

附中在学校领导下,按照其自身特点规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职权职责参照院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五年为一届。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根据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置情况对应设置二级工会组织。

第六节  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音乐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责,指导学生会工作,管理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相应职权;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各类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编制外补充人员等实行聘任(用)制度;对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五十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根据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需要,从本校以外临时聘请的专业教师、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管理使用,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维护学校声誉、秩序和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职员工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强化“三全育人”体系建设,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的机会

(四)遵循艺术教育的特点,学生享有专业个别课、专业小组课、室内乐课、外出采风和艺术实践课等学习形式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相关补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生社团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艺术实践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  学校关心爱护学生,为在健康成长和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道德品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六十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六十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六十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十 校友包括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特聘教授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学校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占有、支配的国有资产。

第六十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七十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

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预决算、内控管理、信息公开、经济责任等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工程审计等相关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七十条  学校设立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是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的咨询机构,在长领导下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七十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九章  校标、校旗、校歌、校庆日

七十  学校标识由学校徽志、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组成(见图),徽志是编钟形繁体“乐”字图案。

     

七十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识。

第七十  学校校歌是《走进音乐》,安宁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七十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18日。


第十章  附则

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十一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